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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党纪政务双立案
释义
    纪委立案调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并由检察院立案起诉。也有检察院立案起诉后,纪委跟进案情,一但法院作出判决,也相应作出处置。
    纪委立案调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并由检察院立案起诉。也有检察院立案起诉后,纪委跟进案情,一但法院作出判决,也相应作出处置。在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有对人的立案和对事的立案,还引发了追诉时效的争论。在纪检监察系统里,不区分对人立案或者对事立案,立案是既对人又对事,两者不可分割,只是在一案多人的情况下,被立案人可能在立案当初并不能发现完全,有些人员需要随着审查的深入才被逐渐挖掘。
    一、职务侵占公安立案程序
    职务侵占案属于刑事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一样的。首先公安机关需要对相关的立案文件,就包括公民的报案、个人或单位的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文件进行整理,侦查结束之后,就需要一并移交到当地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相关的部门对立案文件进行整理和分类等。其次,相关部门必须要公正客观并且认真的对相关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检查相关立案材料是否齐全、相关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效性等。最后,相关部门在进行审查通过后开始对立案材料进行评估,根据立案材料针对不同的情况决定立案是否通过,如果立案通过,人民法院将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评估,对职务侵占的当事人进行审判量刑。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二、公诉案件怎么撤诉
    对于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发现相关情况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侦查机关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判决阶段,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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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