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二、代位权的行使先决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是指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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