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
释义 |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的合作性,为隐名股东的存在提供了条件。 在一些公司中,除了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外,还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但未按照股东之间的协议登记的股东,即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隐名股东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可能是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部分员工成为享有权利但未经登记的隐名股东;也可能是因为实际投资者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目的是隐藏自己的财富;这也可能是因为法律限制了公务员等特定主体的商业活动,他们成为隐名股东,以避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公司法治的角度来看,虽然隐名股东实际上可以履行其投资义务,但由于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隐名股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等各项权利。因此,隐名股东不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原告。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以原告不具备资格为由驳回诉讼。如果隐名股东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明确自己的权利,并使自己得到法律的承认。 对隐名股东权利的法律限制有助于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如果法律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可能会破坏现有公司法律秩序的稳定,破坏公司法治的协调统一,增加公司的风险。如果法律承认隐名股东的权利,它还可能导致公务员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突破法律的限制,投资于公司,形成公法领域的权力和私法领域的公司管理的结合,势必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公务员公正行使权力。因此,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况下,不应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知情权主张。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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