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小区装监控的法律规章 |
释义 | 国家对此并没有强制要求小区安装监控等摄像设备,只是由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5月20日联合发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此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实施至今适用。此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并没有强制效力。并且安装监控不得侵犯业主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据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第5.4.1.3条规定: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根据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第5.4.1.4条规定:系统应能在小区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根据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第5.4.1.5规定:设置在出入口的摄像机安装应定向定焦,系统应能清楚地识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晚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监控图像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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