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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释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论是公安局提请逮捕和检察院批准逮捕,他们有着共同的证据标准,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批准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检察院有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叫做侦查监督科。不过,现在各地检察院都在推进捕诉合一改革,从立案监督到侦查活动监督,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诉出庭、审判活动监督到判决结果审查等所有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交由一个检察单元负责,这样就进一步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这样的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提高。以前捕诉分离,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两个部门分别负责,他们也秉承着不同的审查标准,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条件确立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将公诉的标准确立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捕诉合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将合二为一,如果逮捕后不起诉,将会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错案责任,因此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会更加谨慎,以防止错捕错诉的情况发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刑警说逮捕是怎么回事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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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