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定期对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 3、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 4、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5、负责监交。 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