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