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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