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
| 释义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 个人独资公司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2、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3、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4、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二、个人独资公司注册的流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 (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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