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完庭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象是待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但是开完庭已经不需要待审了,所以不符合对象条件。 判决生效以后,罪犯会被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在审判完后,如果罪犯有不适宜羁押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监外执行,但是不能再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