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的证据,可以提前给被告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收到对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在庭审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让对方对该证据质证。证据方面,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在开庭前交换证据。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或代理人可以复制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一的份数提交复印件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