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浙江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等,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一、二级残废是什么标准 伤残二级标准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二、司法鉴定评审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三、关于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的鉴定标准如下: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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