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的立法方式有几种 |
释义 | 既然要将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立法,那么采取怎样的立法体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学者提出有限合伙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在《公司法》中增加两合公司的规定,或者在《合伙企业法》中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或者直接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法.此外,也有学者提出仿效大陆法系,建立隐名合伙制。 1.两合公司 在世界各国立法中,有限合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除美国外,英国也有《有限合伙法》。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大陆法系则更多的规定两合公司的组织形式。《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3条规定:“简单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具有合股公司股东的地位。有限责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技艺出资。”德国法上也规定了两合公司(dieKommanditgesellschaft)的概念,其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下组成,但与法国规定不同的是,德国的两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交往中,它作为一个商事经营企业,可以享有很大的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在自己的商号下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独立参与法律诉讼活动。”日本商法第三章中也规定了两合公司,其要求公司章程中记明股东所负的责任(149条),同样规定“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其出资标的”(150条)且“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或代表公司”. 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不难看出,两合公司在形式上与有限合伙有众多相似之处。但是他们最根本的差别在于两合公司是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则并不具备法人的身份。由此引申出来两者在许多方面的差异。很重要的一点是公司制组织在税法上是纳税主体,对其营业所得要实行双重纳税,而合伙制组织因不是法人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在税法上是作为直流课税主体,因而能避免双重纳税。这也是有限合伙成为风险投资的广泛组织形式的最主要优越性之一。这一点在下文中还会有详细论述。其次,两合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内部信息批露上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公司制企业必须按《公司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采取合伙制组织形态的企业则可以大大减少信息披露,这一点对于还处于不成熟形态的高科技来说尤为重要。因其很多还未成熟到申请专利的程度或出于申请专利要求公开的顾虑而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事实证明,一般风险投资企业都必须加大对其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从这一点来说,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更为有利。最后,作为两合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且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当复杂。而以合伙形式存在地有限合伙不仅设立简单,且有限合伙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强。 《公司法》规定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式的企业制度,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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