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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制裁其惩戒性种类有哪些?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制裁的惩戒性种类及法律依据。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是由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针对相对人作出的,而行政处分则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惩戒违法人员,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律尊严,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制裁的惩戒性种类有哪些?
    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是由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针对相对人作出的,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对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则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由行政机关对其下属工作人员作出。对其不服的,只能依法申诉。一般情况下,违法人员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分,但不排除同时受到两种处理。行政制裁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惩戒违法人员,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律尊严,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关行政制裁的认定和执行,一般要通过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后,依照行政制裁的实际处理情况来进行,特别是对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上,如果是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限定其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拓展延伸
    行政制裁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这一过程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在做出行政制裁处理决定前,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集体讨论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还需要对调查结果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和集体讨论的结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做出行政制裁处理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行政制裁处理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并在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结语
    行政制裁的惩戒性种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是由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针对相对人作出的,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对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则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由行政机关对其下属工作人员作出。对其不服的,只能依法申诉。一般情况下,违法人员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分,但不排除同时受到两种处理。行政制裁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惩戒违法人员,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律尊严,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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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