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功能 |
释义 | (一)补偿功能 补偿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其目在于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从而使民事主体关系回复到最初的状态。而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会引发直接的人身、财产损害和环境生态的长期性、潜伏性的损害,这种损害结果是难以准确估算的。而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直接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其可以在给予受害者—定补偿后,对将来可能显现出来的损失给予补偿,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二)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又称制裁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最基本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侵权人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承担范嗣应包括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而传统的同质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在经济上进行一定的补偿,其性质上属于一种交易行为,未能体现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加害者来说根本就起不到警戒和威慑作用。 (三)遏制功能 环境侵权现象的频发,其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对侵权人违法成本的支出,使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不仅无利可图,反而还会承担较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从经济源头上抑制侵权人的违法冲动,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惩罚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对不法利益消除的方式来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四)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励企业节能减排。通过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引导企业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降低企业违法成本。二是激励受害者进行诉讼维权。目前,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其根本原因在于受害者因诉讼获得的补偿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和诉讼成本。由于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经济驱动,激励了受害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 以上就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条及其相关问题,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是怎样 1、赔偿损害、慰籍精神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将精神人格当作商品给予损害补偿,而是使受害人在获得一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和慰籍,使物质上的补偿变成精神上的补偿。人们的精神痛苦往往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甚至转化成疾病,进而带来医疗费用的增加和财产收入的减少。从这个角度讲,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可以使受害人在饮食起居方面有所改善,从而有利于受害人身体的康复,预防或避免因精神痛苦而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由此可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物质利益和报复情感的双重满足,从而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慰籍。 2、惩罚与引导功能。责令侵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就意味着剥夺了加害人对一定财产或金钱的所有权,这本身就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的实施可以促使侵害人尊重他人人格,教育其更好的遵守法纪。同时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警戒加害人在从事社会行为时小心谨慎,分清什么行为为法律所允许,什么行为法律所禁止,从而引导人们趋利避害,使社会生活步入正轨。 3、价值评判的功能。相当多的受害人到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其着眼点并非为了获得多少经济上的补偿,而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分清法律上、道德上的是非曲直。法院责令加害人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不但是为了对加害人给予一定的惩罚,而且也同时向社会表明了加害人行为的反社会性,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评判行为是非标准。 4、社会平衡功能。通过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一定的赔偿,有利于解除或缓和其精神上的痛苦和怨恨,使其得到胜利者的满足,从而有利于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使社会安定。对侵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对于督促他们吸取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从而起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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