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释义 | 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被送养子女对生父母有无法定赡养义务 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什么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与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3、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养父母的子女,除非有收养关系发生变化,否则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 三、收养几年为事实收养 收养几年都不会为事实收养。我国不认定事实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后,才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应具备条件如下: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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