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拿房子做抵押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
释义 | 有风险,1、借款人方面的风险: 个人借银行(包括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钱用于住房消费,如果不按期还钱便产生了风险,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赖账、诈骗、假借款、恶意不还钱;后者是借款人因失业、伤残、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钱。 2、开发项目的风险: 开发商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形成“烂尾”,借款人购买并用来抵押的房产成了“空中楼阁”;借款人购买的房产存在较大质量问题。这些情况将导致个人贷款的相关合同难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贷款行的权益受到侵害。 3、银行方面也存在风险: 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对开发商销售情况、工程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控制不够;缺乏与房屋土地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严,丢失重要合同单据,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什么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贷款受理网点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购买期房、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根据项目合作约定需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存入保证金的,应已落实。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五)贷款银行确认办妥贷款相关手续,达到放款条件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七)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所购住房网签备案资料或权属登记资料与申请贷款时提交信息不一致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二、新增不良贷款原因是什么 1、管理体制方面 现阶段,我国**信用社已经成为一级法人,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管理模式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决策机制不灵活,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与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 2、风险识别机制方面 融资对象经常面向资本不足、还没有开发的客户,进行贷款没有分析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而经常利用预测借款人是否能够成功完成某种业务。在不能确定借款人的诚实,不能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时,将还款希望寄于第二还款来源,用于抵押的物品不能实现变现。在意识到贷款已经存在潜在风险时,不能迅速采取措施。 3、贷款管理机制方面 一些信贷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信用评估和财务分析方面做不到位。在对贷款人进行审查时,不能依据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的要求,严格审查审批条件,信贷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依据信贷操作流程进行,给贷款增加了风险。 4、信贷人员素质方面 现阶段的**信用社,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一些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经常出现违规放贷现象。在信贷政策方面,有的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质,甚至有时还会出现人情贷款。在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方面,一些工作人员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不能及时预测到即将出现的风险,应对措施不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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