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葡萄酒产业的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针对葡萄酒行业提出注重葡萄酒原料基地建设,逐步实现产品品种多样化,促进高档、中档葡萄酒和佐餐酒同步发展,到2015年,非粮原料(葡萄及其他水果)酒类产品比重将提高1倍以上。 2、工信部发布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规定新建的葡萄酒项目或企业必须在符合现有国家法律标准的前提下,达到一定产能规模、对原料有一定保障能力才能进入该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葡萄酒生产加工行业管理,规范了行业投资行为,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工信部发布葡萄酒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葡萄酒行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原料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动葡萄酒生产企业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产业链,充分发挥东部地区在品牌、资本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积极推动中西部葡萄酒产区的种植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分布合理、特色鲜明的酿酒葡萄种植。 4、商务部发布关于葡萄酒反倾销立案的公告、关于葡萄酒反补贴立案的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这将有利于国内葡萄酒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成熟,促进国内市场的良性发展,并为国产葡萄酒品牌提供更多让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发展机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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