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经营者基本义务如下: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2、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3、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4、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