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铜陵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二、铜陵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条件 医疗救治对象: 1、符合诊断标准,有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有晚血外科手术指征。 2、2010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 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三、铜陵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地点时间 铜陵市湖东路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55号市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