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是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应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