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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办理身份证地点和工作时间
释义
    市内六区
    1、和平区
    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52号:和平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2楼6号窗口,022-27120456
    受理时间: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2、河西区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9号安融大厦2号楼,022-282752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9:00至17:00(中午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
    3、南开区
    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50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1楼身份证受理窗口,022-27601156
    受理时间:上午:9:00 至 下午17:00,中午无休息
    4、河东区
    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8、9、10号窗口,022-24162256
    受理时间:每天 9:00-17:00
    5、河北区
    天津市河北区小树林大街1号(人口服务管理中心),022-2445848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6、红桥区
    红桥区大丰东马路37号13号窗口,022-26583016
    受理时间: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环城四区
    1、西青区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科技产业园一区4号楼西青市民中心150-153号窗口,022-27916448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 -11:30 下午:13:30 至 17:0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 14:30-17:30 5月1日-9月30 日下午上班时间 14:00-17:00)
    2、东丽区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一经路30号,东丽区人口服务中心,一楼9-14号窗口,022-24981763
    受理时间:9:00-17:00(六日不休息)
    3、津南区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8号户政大厅10.11.12号窗口,022-8158727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伏天下午上班时间14:00-17:30)
    4、北辰区
    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67号正东方向90米北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022-8699405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00
    远郊五区 
    1、武清区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建设南路老交通队身份证受理中心1-4号窗口,022-82167163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冬季) 14:00-18:00(夏季) 14:30-17:30(暑期)
    2、宁河区
    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道运河家园底商人口服务管理中心,022-69582663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3、宝坻区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政务服务中心14-17、19号窗口,022-59216363
    受理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
    4、静海区
    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16号人口服务管理大厅1、2、3号窗口,022-2894281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到下午5:00、周六日上午9:00到下午4:00
    5、蓟州区
    天津市蓟州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光明路44号)1、2号窗口,022-29186230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四、滨海新区
    居民身份证:各身份证受理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请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022-12345
    受理时间:9:00 至 17:00,节假日不休息。
    五、着装要求
    为确保照片拍摄符合要求,请您务必遵守以下事项
    1、身着深颜色的衣服到场办理。
    2、提前整理好头发,露出眉毛、耳朵、(额头刘海不能遮挡或搭在眉毛上、鬓角不能遮挡耳朵)。
    3、摘除所佩戴首饰(项链、耳钉、头饰等)。
    4、摘除美瞳眼镜、隐形眼镜、假睫毛等。
    5、不要化妆、涂抹眼影、口红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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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