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具有法律意义或由卫生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行为,才能构成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是要求他人进行一定的行为,且此种行为或要求能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 法律依据: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