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这样规定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8、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0、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1、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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