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拘留了为什么没有通知家属? |
释义 | 法律分析:1.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与公安机关将真实地址,公安机关不能通知;2.二是有碍办案机关侦查,处于保密。公安机关拘留案犯或嫌疑人后,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及无法通知时,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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