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第二,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第三,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第四,离婚证及其复印件;第五,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判决后就不可变更,随着子女岁数的增长,原先的抚养费数额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成长的需要,在客观情况发生变 化的条件下,抚养费数额不能僵持不变。一切要从有利于子支发展的角 度出发,在父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较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