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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概念辨析与比较
释义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后者则由一方的责任而造成。显失公平后,一方当事人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可以立即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显失公平是由一方的责任而造成的。一般出现显失公平后,一方当事人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可以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法律评析及实践指导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显失公平则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一方因信息不对称、强势地位或其他原因导致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在法律评析中,我们需要对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据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我们也需要提供实践指导,帮助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问题时能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通过深入评析和实践指导,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法律问题,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结语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情势变更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条件发生变化,而显失公平是由一方的责任造成的不公平情况。在处理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可以立即变更或解除合同。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要求,并提供实践指导,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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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