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铺占用公共车位可以向交警或城管部门投诉。 商铺占用公共车位从事非交通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商铺门前车位归属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几点来确定: 1、根据红线图划定: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归属权,应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2、看用地性质: 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 如果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之中,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 商铺门前车位管理: 针对这部分停车位的管理,是由附近商户进行责任承包,自己管理,自己使用。但前提是,商户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管理车辆的停放秩序,如果收费,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符合相关收费标准,如果因无序管理,造成停车秩序混乱,或者影响交通通行,交警部门可以予以取缔或收回。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