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债权的特点: 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都有什么 下列原因会导致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就会终止。 (二)债务相互抵销。也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协议伤害第三人怎么办 根据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债务协议一般只约束协议当事人,无法约束第三人。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并非基于该债务协议,而是基于第三人被侵害的权利。 三、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即没有时效限制。 1.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当事人(原告)请求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属于确认之诉,而非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 3.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被告作为确认之诉的相对方,无权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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