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常生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概述 |
释义 | 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司法上的关系,债权和债务是相互依存的。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而债务人则有义务按约定条件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而债权人可以是债主或国家。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先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利。债权人则享有强制执行、赔偿要求、代位权和撤销权利。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日常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什么意思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债务人是什么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三、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五、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六、债权人的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结语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务人是在借债关系中有偿还义务的一方,而债权人则是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债务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履行一定行为,而债权人享有诸多权利,如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国家。强制执行是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手段,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