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了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文件是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 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 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推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 (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6)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受教育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 (2)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 -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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