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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事保护领事协助领事服务没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两者主要区别:
    (一)领馆一般只在接受国的领区内,执行各种由相关条约和法律所规定或依国际惯例所实行的领事职务;使馆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处理与接受国间的全部外交事务。
    (二)领馆一般只能与领区内的地方主管当局联系或办理交涉;使馆有权“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三)领馆一般仅限于保护本馆辖区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使馆保护接受国全境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四)领馆和使馆虽均有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职务,但两者在性质和层次上有差别。
    (五)领事官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得准予承办外交事务,而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领事保护是指中国政府和中国驻外外交、领事机构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及正当权益的工作。
    领事保护的实施主体是中国政府及其派驻国外的驻外使领馆。中国目前有260多个驻外使领馆,他们都是实施领事保护的主体。
    领事保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向驻在国当局提出交涉、表达关切或转达当事人诉求,敦促其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
    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领事保护的内容是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以及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等。公民要求获得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或因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的法律后果等,不属于领事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
    (二)在实践中,领事保护一般针对海外中国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侵害的情况,如驻在国发生政局动荡、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危及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领事协助一般针对中国公民因客观原因或者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情况,如海外中国公民因疏忽大意丢失财物等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领事服务一般指为海外中国公民提供的证件办理、民事登记等服务,如换/补发旅行证件、办理公证/认证、婚姻登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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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