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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释义
    张三和王五因债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王五必须在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张三支付10万元,但王五直到2015年9月才偿还。与此同时,张三和王五就债权纠纷达成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与法院判决的关系
    本案不仅有法院对张三与王五之间债权纠纷的判决,还有李四达成的和解协议。这两份书面材料是李四债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和解协议是否能产生停止执行法院判决的效果需要详细分析。
    如果债权争议仅由一审法院审理,且任何一方均不上诉,则法院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前,李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此时,张三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王五已偿还张三5万元。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审查了王五的债务履行情况,确定王五已偿还5万元,应在执行中扣除。王五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并不阻止张三根据有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张三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法院允许张三撤回上诉,因为李四达成了和解协议。然后王五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还款。此时,张三根据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李四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调解声明的诉讼外协议。王五不履行和解协议,张三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法院予以支持,和解协议不具有停止执行的法律效力。
    如果张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李四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三种情况,即张三和王五需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只有王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张三此时需要批准;李四仅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书面记录,并由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张三应积极申请暂缓执行,李四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产生暂缓执行法院判决的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王五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对执行提出异议。
    2、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补救措施
    《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赋予和解协议可诉性。王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张三可以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李四对是否恢复执行有争议,她可以依法行事《民事诉讼法》对实施第23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恢复执行后,王五应当依法扣除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张三认为人民法院对扣款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提出异议。
    执行生效判决和履行和解协议是解决债权纠纷的有效途径。在法院判决尚未生效或执行前,双方不得以新的和解协议取代原法院判决。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张三主动申请缓刑,可以产生停止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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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