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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市办烟草证新规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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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