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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枣庄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
释义
    一、枣庄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8窗口
    二、枣庄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枣庄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应是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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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