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取得异地医疗资格后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异地门诊大病满一个医疗年度或门诊医疗费用超五千元后)持有关资格审批证明(资格审批表副联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及医嘱复印件、明细清单、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发票)等材料并填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后,前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