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到了检察院多久有结果 |
释义 | 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会有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案件移交需要随案附送的材料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移交的流程如下: 1、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会有结果。案件移交需要随案附送材料,包括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鉴定结论等。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需要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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