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