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