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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买房之后迁户需要的资料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人口服务大厅的户籍迁移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入户申请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住证明以及房产证等材料。不同区域的要求略有不同,如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面积需达到90平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或配偶、未成年人的常住户口。申请人需要前往迁入地管辖派出所办理,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入户申请表》;
    2. 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亲属关系证明;
    4. 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入住证明;
    5. 如果申请人没有房产证,则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或单位证明及购房交款凭据;
    6. 申请人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注:前置条件是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的面积达到90平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人的常住户口。
    二、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2、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
    简单来说,市内户口迁移需要去迁入地管辖派出所办理,携带商品房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即可。
    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的话,带上买房的手续和缴费证明去办理即可。
    郊区户口迁移的要求会高一些,有的区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市内六区有工作,正常缴纳社保才可以迁移。
    三、补充说明
    通过购房入户成都的市民也要等到房屋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后,才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成都市公安局对外公布了购房入户和投资入户政策的明确细则:
    购房入户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已交付使用,实际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成都市户籍人口全域迁移: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迁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不限面积)(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入户人员1寸证件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购房迁户所需材料和流程如下:
    1. 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a. 购房合同;
    b. 商品房买卖合同;
    c. 契证;
    d. 房屋所有权证;
    e. 户口簿;
    f. 身份证。
    2. 申请人需要填写《购房人及所购房屋信息变更申请表》。
    3. 申请人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税费及手续费。
    4. 申请人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税费、领取新产权证等。
    5. 申请人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税费、领取新不动产证等。
    6. 房屋过户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 注意事项:
    a.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齐全;
    b. 申请人应确保所购买的房屋权属清晰、无纠纷;
    c. 申请人应遵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购房迁户所需材料及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原因略有不同,申请人应仔细查阅当地相关政策并遵循相关规定。
    结语
    成都市人口服务大厅提供房屋房产证和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可以受理购房入户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入户申请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住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于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申请人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或单位证明及购房交款凭据。申请人需要前往迁入地管辖派出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六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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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