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可以享受3%减安1%征收的优惠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间的,季度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于超过免税额度的,就需要全额征收增值税,但若纳税人提供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3%征收率,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