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
释义 |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评定:是指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评定人员:是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A.评定人条件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B.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中心以及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都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但是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5)评定结论:是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6)评定书:是指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A.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B.评定书应当由评定人签名。 (7)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现实生活当中,工伤发生之后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发生是一样的,需要进行相关的等级方面的制度划分,而在这种状况之下,所具体的伤残状况划分的话,目前还是要依据伤残人员的状况,最终由专业机构给出专业的鉴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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