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公证?什么是公证书?什么是送达程序? |
释义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公证的,应向公证机构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是,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赡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市民人身密切相关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公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如果申请人举证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查询取证。 3、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符合法律法规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困难复杂。申请人的证据不足需要调查验证的公证事项,证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预付款规定的期限。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2)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处理: (1)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公证机构不能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出证。 (2)公证书生效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 (3)申请人死亡或申请公证的法人.其他组织结束,继续处理是没有意义的。 6、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审批的人员审批公证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 7、公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领取的公证机构领取困难的,可由公证机构邮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到公证文件,必须在公证文件送达收据上签字或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8、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10.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拒绝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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