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转编制到期必须走人吗 |
释义 | 周转编制到期不是必须走人的。 周转编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为正式编制的。一个编制,往往左右着人才的去留,对公立医院而言,编制早已成为发展中的难言之隐。对此,规划明确表示,将稳步实施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行职位分级管理制度。 专项周转编制,在特定时期专项下达用于特定对象的编制,这一时期过后收回,因其不属于长期有效的编制,只是临时周转性质,故称为周转编制。对于一个行业,可能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在这一时期过后。 工作人员的需求量会降低,为了解决这一特定时期所增加的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同时又不增加长期财政供养负担,机构编制部门会专项下达一定数量的周转编制,专项用于这一特定时期临时性增加的工作人员,待这一特定时期过后,机构编制部门再将这部分编制收回。 周转编制到期详情如下: 1、每个公司都有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而言,提前一天向老板辞职之后,还需要一个月或者半个月办理交接手续;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日照市建立了人才引进周转编制专户,出台了日照市人才引进专项周转编制管理使用办法,在保障市属满编超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需求的同时,创新为社会力量办学、办医院、办科研院所等提供事业编制保障,充分发挥事业编制在招才引智和留才用才方面的保障作用。 保障引才用编优先,建立专项周转编制专户。在编制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从全市机构编制总量内统筹300名事业编制,建立人才引进专项周转编制专户,人才引进专项周转编制由市委编办实行单列管理、专编专用、动态调整。周转编制按照“人编捆绑、编随人走”的原则管理使用,使用周转编制人员因调离、辞职或者退休等情况减员后,周转编制予以收回。 保障多方用才需求,拓宽周转编制适用范围。一是市属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和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用人事业单位单列编制。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我市各类企业或社会力量办学、办医院、办科研院所等机构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特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委编办提出周转编制使用申请,在市人才创新发展院单列编制。引进的特需人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市人才创新发展院负责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聘、人员退休、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服务。 保障人才交流机制,畅通人才调配流动出口。为市属事业单位在编高层次人才到市内企业、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了流动出口及编制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市属事业单位在编高层次人才到市内企业、社会组织工作的,主管部门可向市委编办申请使用周转编制,继续将其纳入原单位实名制管理,期限3年。到期后高层次人才选择留在企业、社会组织工作的,办理事业单位离职手续,周转编制予以收回。使用周转编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以事业编制身份在市内调配流动,在本单位服务满6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允许调入市内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允许以事业编制身份市外交流。 保障手续办理效率,严格周转编制使用程序。日照市人才引进专项周转编制管理使用办法中规定了周转编制申报、使用、收回三项程序。用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完成高层次人才招聘备案(调动)手续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委编办办理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类企业或社会力量办学、办医院、办科研院所等机构在完成特需人才招聘手续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录用手续,到市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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