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怎么申请精神病人监护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监护权申请程序,利害关系人可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监护人,有争议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监护人可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有争议时,可由上述机构或法院指定监护人。指定前,被监护人权益由临时监护人保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怎么申请精神病人监护权 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申请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语 精神病人监护权的申请程序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丧失监护能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监护人,如有争议,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在监护人确定过程中,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可由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监护人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不免除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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