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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释义
    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的价值较大,法律对这类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例如,甲将其汽车卖给乙并已经完成交付,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该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但如果甲又背着乙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进行了登记,乙就不能以事先已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而对抗丙,丙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交付要件
    动产所有权转移需要交付。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法律,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方式,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会因标的物的种类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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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