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保密性是指采取了保密措施使一般人难以直接获取商业秘密。这些要素共同构成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法律分析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结语 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有领域,与公知信息相区别。价值性表示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实用性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创造经济上的价值。保密性强调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使竞争对手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这些特征共同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要素,也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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