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需要签订协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效力仅限于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不是真正的股东为对抗。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偿隐名股东。因为根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而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要求显名股东先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也不能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必须履行其作为股东的相关义务。如有不足或违反相关合同的内容,公司成立后可以对隐名股东提起法律诉讼,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