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八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二是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三是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四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五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六是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七是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八是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