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当客户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委托方就有义务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责任。 2、在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可能会涉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识别客户身份,对此,商业银行应当注意:依托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依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银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当委托第三方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4、建立完整、有效的跨境业务审核指引和操作流程,有效识别客户申请办理跨境业务的交易背景、交易性质、交易环节和交易目的等,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跨境收支的一致性。银行为客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时,应当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